房地产作为
抵押担保而进行的民间
个人借贷日趋活跃,但民间
抵押引起的
纠纷日益增多,
民间借贷房产抵押中几种情况值得注意。 1、根据《
担保法》规定,
抵押人和
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
抵押合同。民间借贷的双方
当事人在借款时不签订
借款合同,仅仅有
借条,而借条内容过于简单。以住房作为抵押,不签订
房地产抵押合同,仅以口头约定,极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
法律纠纷,当事人的主张存在法律上的举证困难,即便到了法院
诉讼,有时也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住房为
债务人的借款做
担保,不签订抵押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为保障自己的权益,约束债务人及时
履行义务,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
反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而且应当签订书面的
反担保合同,这样,才能敦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被冻结、执行。 3、民间借贷当事人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时,不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仅仅将其自己住房的
房产证交付
债权人质押。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
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
抵押登记,有可能导致抵押无效。同时,由于不办理登记,房管部门屡屡发现,在民间个人借贷中有制作
假房产证交付债权人作为担保的。 4、大部分民间借贷抵押人均是以自己的现住房(许多是唯一的住房)提供担保的。这就有可能造成债权的落空。 因此,专家建议,民间借贷抵押当事人,在发生借款时,要充分考察
借款人的信用,查实借款人的房屋状况,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领取
他项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