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婚姻无效的情形下,视为双方未办理
结婚婚登记手续,依据前述的规定,给付
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双方可以就返还彩礼的金额先行协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男方可以向法院
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根据《
婚姻法》的规定: 1、任何人发现
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
当事人以及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
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
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