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
继承 1、故意杀害
被继承人; 2、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4、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
遗嘱,情节严重; 5、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
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