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第一,缓刑犯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
刑罚,按照
刑法第9条的规定,实行
数罪并罚。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
判刑罚。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中对
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特别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
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
立功,确有
立功表现时,可以
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