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
承包方填写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报
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
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第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承包
经营权证登记。 第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