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
社保、住房、户籍、年龄条件才可以资格申请 一、社保条件(只需满足一项) 1、申请人参加本市
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深圳社保查询指南 二、住房条件(需同时满足)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
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领取
购房补贴。(不包含落户的租房补贴) 三、户籍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但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注意,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另外,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是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如果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四、年龄条件 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年满18周岁。这就是申请所需满足的条件。而它的申请流程有: 1.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根据系统的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时间。 2.区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1)受理并审核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交材料的,补交后初审。(2)比对申请人所录入的信息与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信息是否一致。(3)结合系统端口所反馈的社保、拥有房产、转让房产、租住保障性住房等信息,进一步审核并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并上传申请人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市主管部门
终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市主管部门终审。市主管部门按季度会同市规土委、民政、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量核查有关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及宅基地、购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 5.终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终审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 6.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