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所
购房产,属于
婚前财产,亦即
个人财产。婚后房产所有人的一方,同意夫妻另一方在
房产证上加名字,是赠与行为,此时该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