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黑龙江
土地承包政策的规定如下: 一、实行家庭
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
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
承包方案、承包方及
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
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