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
债务,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辨权;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只有在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4)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倘若对方所负债务已经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
解除合同。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义务,如果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3)应当先履行的
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
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