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倍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的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20倍调整为30倍。 缴存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借款申请人,不受余额挂钩倍数的限制,原则上均可贷到30万元。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成。对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
住房贷款余额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成;对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住房贷款余额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成,执行同期首套住房
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以贷款。 三、停止向
借款人收取
期房阶段性
担保费 担保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房阶段性担保费,改由成都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不再向借款人收取。 四、其他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事项参照中心贷款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上述事项从2015年4月22日起执行,以受理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