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
(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
(8)、逆向行驶的;
(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
(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
(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以上即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的途径,大家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请注意尽可能保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样不仅是交管部门人员到场勘查时,还是之后的行政复核或者诉讼时,都能对自己免责或者少担责提供更为充分的支持。如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不知道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意怎么办,您可以咨询律师365的专业律师,我们会根据您个人的具体实际情况,为您解惑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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