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第40条 恢复庭审。
2、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3、审判长宣读判决。
4、审判长宣布闭庭。
综上所述,开庭之后其实就代表着欠款纠纷正式进入到了法庭审理的阶段。在民事法庭的工作人员宣布开庭之后,还要对相关人员的信息进行核对,包括原被告双方、审判长以及合议庭的人员,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处于欠款纠纷当中的各方人员,开庭之后的程序是在法庭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