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职工自登记之日起,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为其造册、建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个人资料要实行电脑管理。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内重新就业的,其档案由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交用人单位;失业救济期满尚未就业的其档案按户口所在区的规定转移。 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内,每月按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区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到,参加指定的活动。如当月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扣除下一个月
救济金额30%;第二次仍不报到的,扣除下一个月救济金额60%;连续三个月不报到的,停发救济金。
失业救济金必须由失业职工本人领取,不得
由他人代领(确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同意除外)。凡有意隐瞒或以非法手段获得救济金的(如已有工作,其
工资高于救济金标准的),除追回全部
非法所得的救济金外,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享受
失业保险待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