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广州市户口投靠的条件如下 子女具有本市
居民户口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本人及配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2)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 (3)有子女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离休干部。 (4)配偶是原本市居民户口人员,因故死亡后,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
再婚。 2.投靠子女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办理投靠子女入户的,除需提供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
户口所在地街(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合法住所证明、与被投靠人
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及被投靠人双方的户口簿、
身份证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属夫妻有一方原是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本市
户籍证明;属丧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
销户口证明、
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 (2)属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还需提供所有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有子女为现役军人或在国(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需提供子女的军官证、国(境)外身份证件和户口注销证明。 (3)属离休干部的,还需提供离休证。 (4)属丧偶后要照顾未成年子女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合法住所证明及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出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