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分为两类: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利害关系”指该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了现实的调整或影响效果,典型的利害关系人分有7类,其中包括了受害人、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向行政机关投诉的等。
通说认为,一般情形下房屋承租人是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
依据《物权法》规定,房屋征收中政府将房屋收归国有,收回的是房屋所有权,只需对相对人即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是因合同而建立的债权关系,承租人以此向房屋原所有人主张损失即可。因此,房屋的承租人并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