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劳动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
法律效力。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