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六款中规定的条件发上
交通事故且可以认定
工伤的可以获得双赔。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劳动者因
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
侵权造成劳动者
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
工伤保险关系与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
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
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
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