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伤残的为30个月;八级伤残的为24个 月;九级伤残的为18个月;十级伤残的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