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为另一方作担保会出现有两种情况:
1.作为担保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这也是自然人担保的资格要求。在此意义上,自然人担保人要作为独立的主体承担责任,并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其中包括与别人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中的夫妻一方,只是夫妻关系的共同体,而在对外担保的关系中,夫妻均应为独立的主体。担保双方的意思表示应该是,夫妻任何一方均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担保,任何一方除了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保证责任之外,还要以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的担保,需要另一方亲自在担保人或担保合同上签字确认。
2.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签字担保,除非另一方追认或者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代替签字的一方有代理权的,该担保行为可以认定为是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为另一方承担保证责任。而基于夫妻关系的信赖,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能信赖夫妻关系共同体,即信赖夫妻一方基于共同财产而代理另一方的行为,而不应该信赖对另一方个人财产的处分。此种情况下,担保行为不成立,应以夫妻共同债务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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