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伤残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
工资。根据《江西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法定
退休年龄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二)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