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是
夫妻共同财产还是
个人财产,具体要看情况。 在现实中经常见到的有以下三种情形: 1、一方在
结婚前自己
出资购买的房子。 根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一方的
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
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结婚前一方自己出资
买房子,但基于一些原因将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就视为对对方的赠与,在这种情况下,这套房子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将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那么就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房子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在结婚前签订
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 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