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承包商可以交换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方便农业或各自的需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交汇处很普遍。这是一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小规模转让方式。实际上,承包商将其土地合同管理权交换给他人并行使其他人交换的土地合同管理权。交易后,双方取得了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了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本质上是一种互惠契约。双方农民达成交换合同后,还应与承包人变更原土地合同。交换看似是土地地块的交换,但实质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具有产权转让的性质。权利互换后,承包方与承包方的原有关系在互换后变为承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调整。从交换是管理权相互转让的角度来看,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相似,这是另一种合法的方式。
但是,土地出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资金的交换,这种交换直接体现在土地地块之间的交换,无需支付价款。另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的规定,转让必须“经承包方批准”,而互换则没有这种限制。
这一区别的主要原因是,互换仅仅是相互交换耕地,并不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本生计保障权,而不会自然对农村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没有必要取得缔约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