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中双方负
事故同等责任,如果对方是
机动车且没有保险的(主要是
交强险),则原
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应由保险公司进行
赔偿的部分,由对方负责进行赔偿;如果损失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则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事故责任进行分担。 对方应承担的交强险原赔偿限额为: (一)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
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
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