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
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