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依据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诉讼请求示范:
判令被告立即召开股东大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告知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责令被告召开股东大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综上所述,股东在公司中依法享受相应的权利,但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股东在公司分红的时候都会受到相关的利益,但是在公司受到亏损的时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股东的存在在公司中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