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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三人判几年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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