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生育津贴、生育
医疗费、生育医疗费补贴的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婚姻法等法律
法规; (二)初次参加
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三)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 报销的时间限制; 参保居民在异地住院分娩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本市定点
医疗机构完成结算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在住院分娩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手续,
逾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