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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 工伤保险待遇

挂靠 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是指以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和行为的总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劳动保障的内容是主体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质利益。主体的独立人格是获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独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实现物质利益的前提。劳动保障首先要确立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独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2024-02-19 20:35:41 已帮助222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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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挂靠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虽然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的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若该个人聘请的人员发生工伤,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1、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中小裴并非直接受雇与用人单位,而是老严聘请的车辆驾驶员,但老严却将该车辆挂靠在用人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挂靠协议。此种情况下,小裴是否直接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呢?让我们来看先后的三个文件。


3、、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文件认为,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其中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文件认为,此种情况下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其中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文件认为,此种情况下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6、因此,结合目前最近的司法口径来看,若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基本条件,个人聘请人员与其挂靠单位的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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