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
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
退休的;3、部分或者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
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
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
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
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
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
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