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代位权案件之法院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之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我们认为不妥,应以债务人所在地为宜。因为被代位人为债务人而非次债务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以前并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有以下便利: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便于债权人明确管辖之法院;若债权人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应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若债权人代位权不成立,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债成立,则便于法院审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债务纠纷。
以上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是哪些权利的解答。通俗来说,代位权就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归还债务的一种权利,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全债权的一种手段,是纯粹的财产权利,并且是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还清债务的时候才能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