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
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
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旦龚测夹爻蝗诧伟超连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法全文请参考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