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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原因
工程质量问题原因
在一个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会确定承包方,而承包方承包工程以后对工程的完成没有依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其他原因,进而分包方和承包方可能会产生工程质量方面的纠纷。工程建设过程中,在注重工程建设速度的同时,更要注重工程建设的质量。因为在工程合同中会约定质量标准,若不满足合同约定标准,发生工程质量纠纷就在所难免了,就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2024-02-22 06:59:09
已帮助2535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工程质量问题
带班的人如果是你们公司的员工的话,这个责任应当有你们公司自行承担。如果代班人是你们分包的话,则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至于是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还要看
工程质量
不合格到底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以及不合格的部分与其他部分是否具有整体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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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工程质量问题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林律师您好,质监局问过了,只做产品质量鉴证,不做受压原因的鉴证。还有别的机构吗
产品质量引起的诉讼,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再委托相关的质检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申请。产品质量鉴定时间依具体需要鉴定的时间而定。一般是三十日内。所谓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质量鉴定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2、质量鉴定对争议产品而言,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用。 3、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磨损、损坏、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因此将鉴定产品的内在质量状况与合同或产品标准要求比较,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的,因此,产品质量鉴定一项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诊断工作,它区别于仲裁检验。 4、质量鉴定的技术工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产品质量法: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分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梅亮
问题:工程质量问题,怎么投诉
申请质量工程站介入检验
关会芳
问题:拆迁安置房,已交房14年,卫生间地下总管道,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地平下沉)压制地下排污水管破裂,漏水
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维权或者点击头像获取专业律师服务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因素有什么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因素有:1、人的因素,与建筑工程质量有关系的人,即决策者、管理者、操作者等;2、材料因素,建筑工程材料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3、机械因素,机械设备的质量及现代化水平影响着建筑工程的进度;4、方法与环境因素,包括组织方案,方法是否先进等。【法律依据】根据《建筑法》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张振
问题:我是装修公司的,也有跟业主签订装修合同,业主拖欠工程款不给,用装修质量问题来托着钱不给怎么办
你好,可以进一步沟通下案件情况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你好,去年家里面盖房子购买了砖头,砖头因质量问题部分无法使用,对方口头承诺给予一部分补偿,到现在为止对方不接电话联系不到,改怎么办
你好,主张偿还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的一般视为放弃诉讼追偿的权利;诉讼时效因债务人承诺限期给付情况而延长(一般可以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录音为证据证实这事)。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一家小医院做手术时,因为对方医疗器械质量问题,手术失败,现在要去起诉,如何在构成要件层面去正确理解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医院做手术时,因为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造成手术失败,现在要起诉,怎样在构成要件层面正确理解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医院做手术时,因为对方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导致手术失败,现在去起诉,怎样在构成要件层面去正确理解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私人医院做手术时,因为对方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导致手术失败,现在去起诉,怎样在构成要件层面去正确理解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一家小医院做手术时,因为对方医疗器械质量问题,现在要去起诉,如何在构成要件层面去正确理解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法律咨询顾问
问题:在诊所做手术时,因为医疗器械质量问题,现在要去起诉,如何在构成要件层面去正确理解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呢?有什么法律依据么?
(一)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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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
2025-02-22 20:40:14
不建议直接铲掉。可先与老板协商,协商不成收集证据,如合同、施工记录等,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款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更妥当。
问题:我们是连材料一起包的个宾馆刮腻子的老板不给钱没有交付这样我们能把我们刮的腻子铲掉吗?
吴亮律师
2025-02-12 13:48:24
这需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如吊带质量、吊车操作等。若吊带质量问题,供应商可能担责;若操作不当,吊车方有责。具体责任划分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问题:吊车吊装设备时吊带断裂导致设备掉落,责任怎么划分?
吴亮律师
2025-01-30 20:46:28
项目部可能要负责。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项目部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问题:包工头跑了,项目部负责任吗?
吴亮律师
2025-01-30 17:16:02
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也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问题:拖欠工程款举报电话您好?
杨春里律师
2025-01-13 04:54:56
我给公司签合同是400一天,公司私自改300,说工程做完给补齐,现在做完了,公司不承认,说安合同做 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需要从法律和合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以下是一个系统的分析: 合同的有效性和约定:首先,需要确认你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中关于工资的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400元/天的工资标准,并且合同签订时双方都同意该条款,那么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变更:如果公司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将工资标准从400元/天改为300元/天,这种单方面的变更通常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证据的收集:在处理纠纷时,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你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合同原始约定的证据,例如签署的合同文本、电子邮件往来、聊天记录等。此外,任何关于公司承诺在工程结束后补齐差额的证据也是重要的支持材料。 法律救济途径:如果公司拒绝履行原合同的约定,你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可以先尝试与公司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原则: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公司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并拒绝履行补齐差额的承诺,可能违反了这些原则。 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获取更为详细和个性化的法律建议。
问题:我给公司签合同是400一天,公司私自改300,说工程做完给补齐,现在做完了,公司不承认,说安合同做?
杨春里律师
2025-01-13 04:54:56
我给公司签合同是400一天,公司私自改300,说工程做完给补齐,现在做完了,公司不承认,说安合同做 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需要从法律和合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以下是一个系统的分析: 合同的有效性和约定:首先,需要确认你与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中关于工资的条款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400元/天的工资标准,并且合同签订时双方都同意该条款,那么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变更:如果公司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将工资标准从400元/天改为300元/天,这种单方面的变更通常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证据的收集:在处理纠纷时,证据的收集至关重要。你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合同原始约定的证据,例如签署的合同文本、电子邮件往来、聊天记录等。此外,任何关于公司承诺在工程结束后补齐差额的证据也是重要的支持材料。 法律救济途径:如果公司拒绝履行原合同的约定,你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可以先尝试与公司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原则:根据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公司单方面改变合同条款并拒绝履行补齐差额的承诺,可能违反了这些原则。 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以获取更为详细和个性化的法律建议。
问题:我给公司签合同是400一天,公司私自改300,说工程做完给补齐,现在做完了,公司不承认,说安合同做?
吴亮律师
2025-01-30 17:16:02
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也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问题:拖欠工程款举报电话您好?
吴亮律师
2025-02-22 20:40:14
不建议直接铲掉。可先与老板协商,协商不成收集证据,如合同、施工记录等,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款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更妥当。
问题:我们是连材料一起包的个宾馆刮腻子的老板不给钱没有交付这样我们能把我们刮的腻子铲掉吗?
吴亮律师
2025-02-12 13:48:24
这需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如吊带质量、吊车操作等。若吊带质量问题,供应商可能担责;若操作不当,吊车方有责。具体责任划分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问题:吊车吊装设备时吊带断裂导致设备掉落,责任怎么划分?
吴亮律师
2025-01-30 20:46:28
项目部可能要负责。可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项目部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问题:包工头跑了,项目部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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