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之日起计算。现实生活中,具体分为两种,分别是工程合同有约定的和工程合同没约定的。
(一)工程合同有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二)工程合同无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由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工程款支付时间纠纷的起算日期是以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为准,且以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无约定时,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当工程款支付出现逾期情况时,利息的起算日期也是有约定遵从约定,无约定视情况而定,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娄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