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
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签发《
拘留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助。拘 留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检察院通知
被拘留人的
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
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
逮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
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办理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确有
行凶、逃跑、自杀、 自伤、 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 《检察院
刑诉规则》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