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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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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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