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
审理期限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程序,针对案情相对复杂的。另一种是
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相对简单,
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 人
民法院收到
起诉状或者口头
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
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
立案,并通知
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书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