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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执行向上级反应的程序

法院不执行向上级反应的程序
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案件最后流程就是依据判决执行。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可能会强制执行,甚至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24-03-02 01:22:51 已帮助232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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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1、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种情形,如果其中一人或者一罪正在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移送上级人民法院。


2、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形


(1)应当移送的情形。


《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2)可以请求移送的情形。


《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3、因不宜刑事管辖权而移送的情形。


《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申请移送的案件一般是只移送案件的案件材料,而不是移送案件的管辖权,因为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本身对于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但是如果是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的,被移送的案件一般都是案情复杂,涉及的标的等超过受理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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