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
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投靠配偶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
居民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的
房屋产权证或
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
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
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
未婚证明,
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
离婚证或者
法院判决书。 (五)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户口迁移手续: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
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
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