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主张
优先购买权了,但可以请求
出租人承担
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承租人主张有限购
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22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希望能够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