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房屋质量保修条例中国家规定的房屋保修年限是: 1)建设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
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保修期的长短,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
承包单位向房地产商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
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商对
购房人负有保修责任,但实际真正承
担保修工作的是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保修期是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对房地产商承诺的时间为基础的。该条里说的《规定》,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注明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而该《规定》第六条讲明:“国家对住宅工程
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依据国务院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
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合理使用年限(注:该年限可能会达到楼宇的
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C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D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E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
承包方约定; F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