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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的配

一人不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二)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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