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
董事和
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性质是指加诸于义务主体身上的不为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就本质而言是一种不作为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根据法律规定强制程度的不同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 《
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规定在第148条第4款以及同条第5款,总结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履行的主体是公司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的非上述人员是无需遵守的;其次,关于竞业禁止的期限,公司法的竞业禁止,只限于任职期间,或者章程约定下任董事到任前的合理期间。 以上是关于高管竞业禁止义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