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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

夫妻一方为他人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2-21 17:40:52 已帮助26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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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他人借款担保,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有房产?
案情:老王因生意周转资金紧缺,找来老吕为担保向小陆借款30万元,老吕在担保合同上签字认可。后老王生意失败无力还款,小陆将老王和老吕诉至法院获支持。胜诉后小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裁定拍卖老吕的房子(房产证所有权人只登记为老吕一人)抵债。老吕的妻子何某提出异议,称未知老吕为他人担保,该债务为老吕个人债务,法院不能拍卖夫妻共有房产抵债。分歧:法院能否拍卖该房产抵债?第一种意见认为,老吕未自觉履行债务,法院当然可以拍卖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况且本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拍卖。第二种意见认为,老吕的担保属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虽然房产证只登记老吕一人为所有权人,但该房产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系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拍卖该房产。评析: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1掸酣侧叫乇既岔习唱卢、综合本案来看,老吕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没有从中获益,小陆也无证证明老吕妻子何某事先明知或同意,应认定为老吕个人债务。2、该房产所有权证虽只登记有老吕一人,但有证据证明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法院在已经查明该房产为夫妻共有后应撤销拍卖该房产的裁定。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韦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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