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
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申请。
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
继承他人遗产的的权利。因此,放弃
继承权公证必须由
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
代理,
当事人到
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
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二、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
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
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
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
欺诈、
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四、放弃继承权公证的
管辖。 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