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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宅基地

第一、女性未婚或者婚嫁后户口未迁出,女性在划分耕地、分配宅基地时,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受到保障。


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因其仍然享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和其他村民一样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第二、女性婚后户口迁入其他村,在其他村内没有分派到承包地,在娘家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女性离婚或者丧偶后,还在男方村庄里生活或者是没有在新的居住地获得承包地的,其承包地不得收回。


这种情况下,女性是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权的,如果遇到征地拆迁,也有权获得安置补偿。


第三、女性婚后户口迁入小城镇,可根据女性的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并且,还可以依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遇到征地拆迁,自然有获得合理安置补偿的权利。


第四、农村女性嫁入大城市,已落户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此种情况下女性户口已经脱离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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