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的,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 照顾。 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 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 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 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 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可以由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
民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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