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具体的情形,不可一概而论。婚姻
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一、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是无效的 1、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
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
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
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
保证离婚后不
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
重婚、出轨、
家暴等为条件,以
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法律依据:《
婚姻法》(自废止)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