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程序中的反诉问题主要是指反诉可否在二审程序中提出。我国当前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论较大,主要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允许被告在二审程序中提起反诉。其主要理由为:对二审程序中的反诉,
二审人
民法院可同本诉一起调解,争取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在
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审级利益的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明确表示放弃审级利益,也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二审人民法院则应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
发回重审。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应允许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首先,反诉作为独立的
诉讼必须符合
起诉的一般要求,而起诉只能发生在
一审中。其次,允许二审中提出反诉,势必当事人失去上诉的机会,形成部分反诉案件一审终结的情况。所以,反诉只能在一审提起,以便于一审法院
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