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
诉讼: (一)一方
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
行为能力,尚未确定
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
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
人死亡的; (四)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抚育费以及
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一般财产
纠纷诉讼,原告上诉被告死亡的,则应当确定是否有继承人,中止诉讼,等待继承人标明是否参加诉讼,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终结诉讼。所以
二审判决前原告死亡的的是中止诉讼或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