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审案件的
诉讼费数额,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
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根据
民事诉讼法和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
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
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